2015年寧德市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辦法(試行)
來源:寧德市教育局網 閱讀:2393 次 日期:2015-04-07 11:47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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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為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,加強教師隊伍建設,客觀、公正地評價中小學教師專業(yè)能力水平,根據《福建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教師職稱評審辦法(試行)》(閩人發(fā)〔2012〕176號)及《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企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專業(yè)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》(寧人發(fā)〔2013〕132號)和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本辦法所說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是指對通過參加正高級教師、高級教師(中學高級、“小中高”)、一級教師(中學一級、小學高級)、二級教師(中學二級、小學一級)、三級教師(中學三級、小學二級、小學三級)崗位競爭推薦,擬聘為上一職稱等級人選的師德、業(yè)績和能力是否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綜合評價,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和關鍵環(huán)節(jié)。

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,必須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,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、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。

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,堅持客觀公正、公開透明、育人為本、德育為先的原則,實行同行專家評價,重在社會和業(yè)內認可。

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試行分級管理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省教育廳組織評審正高級教師、小學幼兒園高級教師(“小中高”),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、市教育局組織評審中學高級、中學一級、小學高級教師,縣(市、區(qū))公務員局、教育局組織評審初級教師。其中小學高級教師視申報人數情況,再決定是否由縣(市、區(qū))評審。

第二章 申 報

第六條 申報評審中小學教師職稱,必須符合《福建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(試行)》、《福建省幼兒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(試行)》(閩教人〔2014〕20號)中規(guī)定的標準條件和要求。

第七條 中小學教師申報評審職稱。須個人提出申請,按要求填寫《專業(yè)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》、《教師職務評審申報表》、《福建省教師晉升職務評審簡明表》等,并如實提供相關申報評審材料。

第八條 中小學教師提出申請,經所在學校(單位)和主管部門批準,組織競爭推薦申報。

第三章 推 薦

第九條 各學校(單位)根據教師崗位空缺數量和工作需要,按當年度職稱評審文件規(guī)定的比例組織競爭推薦,確定推薦人選。已取得相應專業(yè)技術職務資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應專業(yè)技術職務資格、符合崗位申報條件的教師均可參加競爭推薦。通過競爭推薦,已取得相應專業(yè)技術職務資格的,可由學校(單位)按規(guī)定程序直接聘用;未取得相應專業(yè)技術職務資格的,須通過評委會評審通過后再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。

第十條 學校(單位)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等民主程序產生以一線教師為主(不少于二分之一)的推薦委員會(一般不少于7人),對參加競爭推薦人員的師德、業(yè)績、能力及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進行量化評價,提出綜合推薦意見,經學校行政辦公會議研究之后在單位公示。《福建省教師晉升職務評審簡明表》等材料要在單位張貼公示。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,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。

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,簽署意見,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印鑒后,及時送呈報部門。

第四章 呈 報

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必須經呈報部門審查同意并簽署呈報意見后,評審委員會方可受理。

(一)三級教師(中學三級、小學二級、小學三級)、二級教師(中學二級、小學一級)、一級教師(中學一級、小學高級)、高級教師(中學高級、“小中高”)申報材料,縣(市、區(qū))所屬學校(單位)的,由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初審并公示后,集中送當地人事職改部門預審并開具評審委托書,集中報送市教育行政部門職改辦審核;市屬學校(單位)的,由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初審并公示后開具委托評審書,集中報送市教育行政部門職改辦審核。

(二)正高級教師申報材料,由市人社局會同市教育局呈報。

第十三條 呈報部門應對評審材料進行認真審查,嚴格把關,按照規(guī)定的評審材料的類別和數量及時呈報到相應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。

第五章 評 審

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職改辦根據要求受理申報材料,進行分類整理,制定評審工作方案,經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。評審前應組織專人逐一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查核實,符合規(guī)定要求的,再進行“代表作”網絡檢索和水平鑒定并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。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。

第十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實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制度。根據評審的需要分別組建高級、中級、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。評審委員會根據國家和省、市關于職稱改革的政策規(guī)定,對被推薦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評審,提出是否具備任職條件的評審或推薦意見。各級評審委員會在相應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,并接受上級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檢查、監(jiān)督和指導。

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的基本程序:

(一)教育行政部門職改辦匯報準備工作情況。

(二)學科評議組成員或評審委員會執(zhí)行委員分組審閱評審材料,集體評議討論,提出初步評議意見。申報一級教師職稱須參加說課講課,申報高級教師、正高級教師職稱須參加說課講課、面試答辯等。

(三)評議組向評審委員會匯報評議情況。

(四)評審委員會全體執(zhí)行委員審議,進行綜合評價,最后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。

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應告知呈報部門。對評審通過的人員實行公示制度,在當地教育網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。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,應在公示期間向職改部門反映,逾期不再受理。

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職改辦寫出工作總結、會議紀要等,對評審工作進行認真總結,并按要求整理好有關評審材料,公示期結束后及時報送批準。

第六章 核準公布

第十九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,或公示有異議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,由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核準并正式行文公布。評審未通過的人員,當年度不再重新召開評審會議對其進行復議,也不得再改送其他評審委員會評審。

第二十條 經核準公布的,頒發(fā)統(tǒng)一制式的專業(yè)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?!秾I(yè)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》存入本人檔案。

第七章 評審紀律要求

第二十一條 嚴格審查申報材料,對弄虛作假謊報成果、業(yè)績,偽造學歷、資歷,代寫、抄襲論文等,取消申報人員當年申報資格,并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;用人單位審查不嚴,不按規(guī)定程序進行公示,導致產生問題和出現不良影響的,追究所在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相應責任。

 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專業(yè)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,屬于公辦單位的參評人員,取消其任職資格和所聘職務,取消3年參評資格,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合格及以上等次;屬于其他單位的參評人員,取消3年參評資格,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,整改不到位的今后不予采信。

第二十二條 實行收件預審責任制,對參評材料審核工作“誰審查誰負責”。對違反評審紀律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評委會成員和專業(yè)組成員,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、組織人事部門將嚴肅追究其責任。

第二十三條 監(jiān)察機關依照相關規(guī)定對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(jiān)察,對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,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。

第八章 附 則

第二十四條 申報一級教師(中學一級、小學高級)須參加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省教育廳統(tǒng)一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水平考試,考試合格者方可參加評審。

第二十五條 高級教師(中學高級、“小中高”)、一級教師(中學一級、小學高級)現聘人員已經超過核定的相應崗位數的,在通過退休、調出等途徑調整到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以前,可暫按不超過退出崗位數的二分之一確定競爭推薦人數,組織競爭推薦和職稱申報。

第二十六條 暫不實行破格申報評審。其他未盡事項,按照當年度職稱評審文件及省、市職改辦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第二十七條 民辦中小學可參照本辦法組織教師參加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。

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本辦法相關條款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根據職能對應進行解釋。

更多信息請查看專業(yè)技術資格|職稱評審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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